办事依据:
一、《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》(粤财会[2005]60号)
申办材料: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》
二、《汕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》
上述两项须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(1:1比例,A4格式,可合并复印)。
办事流程:
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,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。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。
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,保证学习时间,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。
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,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登记。多人统一申请的,应将材料按同一顺序分类整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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